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

两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95.html

其联系主要表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是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施又以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密切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95.html

当然,如果行为人未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出售,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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