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逃税罪在行为方式上有些竞合之处,如涂改单据、伪造账目等。尤其是,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目的就是用来骗取(抵扣)国家税款,在造成增值税款损失的同时,也造成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的税收损失。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二罪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关系,即 “虚开” 只不过是逃税的手段之一,它们之间呈牵连犯关系,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量刑。
但 “虚开” 行为又不完全包容于逃税罪之中,“虚开” 有着它自己的一套相对独立而又比较复杂的行为过程,只有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去抵扣税款时,才与逃税罪发生关系。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成立,并不必然以抵扣税款的出现或实现为必然条件,在为他人虚开、介绍虚开情形下,只要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数额(即便是没有抵扣),也可构成犯罪,“虚开” 和 “抵扣” 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两个选择性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96.html
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逃税罪之间的竞合还是很有限的。从总的行为方式上看,二罪之间区别也很明显:逃税是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使国家得不到应该得到的税款;而 “虚开” 是没有缴税而伪装缴税,将国家已经得到的税款通过抵扣再骗回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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