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便利的内涵:职务便利的认定虽然有诸多标准,但最核心的标准应该是从行贿人是否有求于受贿人的职务行为,以及行贿的财物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两个维度判断。简言之,只要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便利。需要指出的是,职务行为不单单指合法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对正常、合法的职务行为有所超越或者滥用的行为,即违法或者违反规定的职务行为。
(2)如何区分职务行为和劳务行为:实践中,一般参考 2002 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认为职务行为应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代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公司、企业财产等活动,属于职务活动。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一般认为属于单纯的劳务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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