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证:审查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的数量、赃款数额等。
(2)书证:如销售凭证、记账本、转款凭证、银行流水、通话清单、扣押清单等。审查犯罪嫌疑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时间长短、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刚刚达到 10 万元;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是否刚刚达到 30 万元以上。
(3)证人证言:如犯罪嫌疑人一方(卖方)其他人的证言、侵权复制品购买人(买方)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人证言。审查犯罪嫌疑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目的、动机、销售时间长短、销售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审查犯罪嫌疑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目的、动机、时间长短、认罪悔罪态度、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 10 万元以上;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是否达到 30 万元以上。
(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审查犯罪嫌疑人所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刚刚达到 10 万元以上;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是否刚刚达到 30 万元以上。
经审查,如在案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但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销售时间不长、违法所得或者查获的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刚刚达到追诉标准,则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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