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法定不起诉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

1.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包括没有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行为并非本案犯罪嫌疑人所为。

(1)没有犯罪行为发生的证据

没有犯罪行为发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不存在;二是虽然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但该行为不符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着重审查以下证据:
  • 物证:是否扣押了犯罪嫌疑人所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赃款等及扣押的数量、金额。
  • 书证:如销售凭证、记账本、转款凭证、银行流水、通话清单、扣押清单等,审查犯罪嫌疑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 10 万元以上;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是否达到 30 万元以上。
  • 证人证言:如犯罪嫌疑人一方(卖方)其他人的证言、侵权复制品购买人(买方)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人证言,审查相关证言能否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及销售数量、违法所得数额。
  •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实施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明知所销售的是侵权复制品;犯罪嫌疑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 10 万元以上;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是否达到 30 万元以上。
  • 权利人陈述及辨认笔录:审查著作权人是否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所销售的复制品是否是侵权复制品。
  • 鉴定意见、审计报告:审查犯罪嫌疑人所销售的是不是侵权复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数量、犯罪嫌疑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 10 万元以上;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是否达到 30 万元以上。
经审查,如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或者虽然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但该行为不符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犯罪行为非本案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

犯罪行为并非本案犯罪嫌疑人所为,是指有证据证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客观存在,但并非本案犯罪嫌疑人所实施。
  •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审查其是否实施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是否为他人所实施。
  • 证人证言:审查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是否为他人所实施。
  • 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不是本案犯罪嫌疑人所实施,而是其他犯罪嫌疑人所实施。
经审查,在案证据证明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并非本案犯罪嫌疑人所为,则应当不起诉。

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

(1)物证:审查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的数量、赃款数额等。
(2)书证:如销售凭证、记账本、转款凭证、银行流水、通话清单、扣押清单等,审查犯罪嫌疑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时间长短、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刚刚达到 10 万元;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是否刚刚达到 30 万元以上。
(3)证人证言:如犯罪嫌疑人一方(卖方)其他人的证言、侵权复制品购买人(买方)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人证言。审查犯罪嫌疑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目的、动机、销售时间长短、销售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审查犯罪嫌疑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目的、动机、时间长短、认罪悔罪态度、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 10 万元以上;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是否达到 30 万元以上。
(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审查犯罪嫌疑人所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刚刚达到 10 万元以上;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是否刚刚达到 30 万元以上。
经审查,如在案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但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销售时间不长、违法所得或者查获的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刚刚达到追诉标准,则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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