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性自主决定权、性羞耻心及人格尊严,仍积极追求该危害结果发生。其中,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的主观目的各有特定指向,且需严格排除 “奸淫目的”,具体特征如下:
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确认识到其实施的 “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以及后续的猥亵、侮辱行为,会对被害人性权益(性自主决定权、性羞耻心)造成侵害,且主观上积极追求该侵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 “疏忽大意” 或 “过于自信” 的过失情形。例如:行为人明知强行触摸被害人隐私部位会让对方产生羞耻与恐惧,仍刻意实施该行为,即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征;若因疏忽触碰他人隐私部位(如拥挤环境中无意触碰),则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本罪。
猥亵行为的主观目的限定为 “寻求性刺激、满足性需求”,具体表现为通过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如抠摸性敏感区、强迫暴露身体、强迫性接触等),获取心理层面的性相关快感,且该目的需与行为直接关联。需特别注意:本罪猥亵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包括 “奸淫目的”。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与被害人发生生殖器插入式性交的意图(即奸淫目的),即使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如被害人激烈反抗、被他人阻止),也应认定为强奸罪(未遂),而非强制猥亵罪;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无奸淫意图,仅以性刺激为目的实施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时,才符合本罪猥亵行为的主观要件。
侮辱行为的主观目的需满足 “与性活动相关” 的核心要求,即行为人实施侮辱行为时,主观上明知该行为会损害妇女性羞耻心,并通过该方式侵犯其人格尊严,且积极追求该结果。常见的符合该主观目的的行为表现包括:
- 以性暗示或性羞辱为目的的言语行为:如用淫秽、低俗语言调戏、辱骂妇女,通过言语贬低妇女性人格;
- 以性暴露或性羞辱为目的的肢体 / 动作行为:如偷剪妇女衣裤使其身体隐私部位暴露、在公共场合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强行要求妇女触摸男性性器官等;
- 此类行为的核心在于:主观上以 “性相关的羞辱方式” 为手段,而非单纯以 “贬损一般人格尊严” 为目的(若仅为报复、泄愤实施非性相关的侮辱,如当众辱骂妇女 “品行恶劣”,则可能构成侮辱罪,而非本罪)。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主观方面时,需坚持 “主客观相统一” 原则,不能仅以客观行为表象判断,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行为手段、场合等综合判断:例如:行为人强行剥光妇女衣物,若结合其事前发送的性暗示信息、行为时的性相关言行(如 “让我看看”),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 “与性活动相关、损害性羞耻心” 的目的,符合本罪主观要件;若仅因报复泄愤剥光妇女衣物,无任何性相关意图,则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是否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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