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需同时满足 “年满 16 周岁” 与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两个核心条件的自然人。从司法实践来看,主体性别以男性为主,但妇女既可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如协助男性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也可能单独构成本罪(如对男性或女性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
因此,主体方面的证据审查需符合刑法关于 “一般主体” 的证据标准,核心围绕以下两类证据展开:
  1. 年龄证据:用于证明行为人年满 16 周岁,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定户籍或出生证明文件;若年龄存在争议,可结合骨龄鉴定意见、入学登记表、疫苗接种记录、亲友证言等辅助证据综合认定。
  2. 刑事责任能力证据:用于证明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主要包括:
    • 行为人本人的供述与辩解(如对行为性质、后果的认知);
    • 证人证言(如亲属、邻居、同事关于行为人日常精神状态、行为能力的陈述);
    • 若涉及精神疾病争议,需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排除行为人因精神疾病丧失或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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