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本罪是否存在加重处罚情节,核心需查明三大关键事实:作案地点是否为公共场所、作案方式是否为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作案手段及后果是否构成 “其他恶劣情节”。需针对性收集以下证据,确保情节认定的客观性与准确性:
需通过多类证据还原作案地点属性、参与人数及现场状态,具体包括:
- 现场勘验相关证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明确作案地点的具体位置(如商场大厅、公园广场、学校操场等)、空间特征(是否为开放区域、是否有不特定人员出入通道),佐证地点是否符合 “公共场所” 的法定属性;
- 言词证据:
- 犯罪嫌疑人供述:核实是否有聚众犯意的发起、组织过程,参与人员的数量及分工(如谁负责控制被害人、谁实施猥亵行为);
- 被害人陈述:描述现场是否有多名行为人在场、是否有其他围观人员,以及 “当众” 实施行为对自身造成的心理影响;
- 证人证言:现场目击证人、围观群众证言,证实参与作案的人数(是否达到 3 人及以上 “聚众” 标准)、现场其他人员的数量及状态(如是否为不特定人群、是否目睹行为过程);
- 辨认与影像证据:
- 相关人员(被害人、证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进一步确认地点的具体位置与环境特征;
- 案发地点的监控录像,直接记录作案过程、参与人数、现场人员流动情况,是认定 “聚众”“当众” 的核心客观证据;
- 场所管理类证据:作案场所的入场登记记录(如商场门禁记录、景区门票登记)、人流量统计数据(如场所运营方提供的时段人流量报表),辅助证明作案时场所内人员的 “不特定性” 与 “多数性”,强化 “公共场所” 的认定。
需从 “作案手段”“危害后果”“行为频次” 等维度收集证据,综合判断情节是否达到 “恶劣” 标准,具体包括:
- 危害后果相关证据:
- 被害人身体伤害证据:被害人的病历、诊断书、住院治疗记录(如因暴力猥亵导致的瘀伤、骨折等伤情诊断),以及伤情鉴定意见,证实行为对被害人身体造成的直接损害;
- 被害人精神与心理伤害证据:被害人(试图)自杀、自残的证据(如自杀现场勘验记录、医院抢救记录、自残工具);被害人的心理评估报告、精神科诊断证明(如因侮辱行为导致的创伤后应激障碍、重度抑郁);
- 间接影响证据:被害人亲友的证言,描述被害人被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劳动能力丧失、智力受损)、是否遗留后遗症、精神状态变化(如从开朗变得孤僻、恐惧),反映行为对被害人长期生活的负面影响;
- 作案手段与频次证据:
- 作案次数证据:如不同时间的监控录像、多名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行为人多次实施猥亵、侮辱行为)、行为人供述中承认的作案次数,证明 “多次实施” 情节;
- 作案手段证据:如提取的犯罪工具(如用于胁迫的刀具、用于控制的绳索)、被害人陈述中描述的手段细节(如是否采用暴力殴打、麻醉控制、威胁曝光隐私等恶劣手段)、猥亵 / 侮辱内容的相关证据(如传播的被害人裸照、带有性羞辱的文字记录),判断手段是否超出一般社会认知的容忍范围;
- 其他关联证据:如行为人是否将猥亵、侮辱过程录音录像并传播(如提取的传播记录、接收者证言),或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行为(如被害人的年龄证明、残疾证),这些均属于 “其他恶劣情节” 的重要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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