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证据主要用于证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利用特定关系胁迫被害人就范,进而辅助判断行为的 “强制性” 程度与行为人主观恶性,具体包括以下证据类型: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重点核实行为人是否与被害人存在同居、恋爱、订婚等亲密关系,或是否存在教养(如监护人、养父母与被监护人)、工作隶属(如上级与下属、雇主与雇员)、师生、医疗服务等特定关系;同时审查行为人是否承认曾利用上述关系(如以解除劳动关系、克扣生活费、影响学业等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容忍猥亵、侮辱行为。
-
被害人陈述详细说明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如是否为恋爱关系但已提出分手、是否受行为人教养或管理),以及行为人是否利用该关系实施胁迫(如 “若反抗就将关系公开”“不配合就停发工资” 等);同时描述因特殊关系导致的心理状态(如因依赖、恐惧而不敢反抗),佐证行为的 “强制性” 本质。
-
证人证言包括双方亲友、邻居、同事、同学等知情人的证言,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日常的关系模式(如是否共同居住、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若行为人曾向他人提及利用特殊关系控制被害人,或证人观察到被害人因特殊关系对行为人表现出畏惧、顺从,此类证言可作为间接佐证。
-
官方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 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如是否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居住登记证明(如是否登记为同居关系);
- 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日常关系证明(如证实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存在教养照料关系);
- 行为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岗位说明(如证实行为人是被害人的直接上级、负责管理被害人工作),或学校出具的师生关系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患关系证明等,直接印证特定关系的存在。
-
关联凭证如双方共同居住的租房合同、房产证(佐证同居关系),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佐证恋爱关系),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工作安排通知、考核记录(佐证工作隶属关系)等,间接证明特殊关系的真实性,为判断 “利用特定关系胁迫” 提供事实依据。
此类证据的核心价值在于:若行为人利用同居、恋爱、教养、工作隶属等特殊关系形成的优势地位胁迫被害人,即使未使用明显暴力,其 “精神强制” 效果也可能符合本罪 “强制方法” 的要件,同时该情节可进一步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在量刑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