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是还原案件事实、佐证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关键客观证据,能够直接或间接证实行为的发生过程、手段特征及行为人主观状态,具体涵盖以下类型及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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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行为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时的现场录音(如被害人的呼救声、行为人胁迫性语言 “不许反抗”“敢说出去就曝光你”、行为过程中的肢体接触声响等);
- 行为人与被害人的沟通录音(如事后行为人威胁被害人 “不许报警”,或事前以 “发送裸照”“揭发隐私” 相胁迫的对话录音);
- 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之间商议作案的录音(如策划 “如何控制被害人”“在哪个公共场所实施” 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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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如公共场所的公共监控、私人场所的家用摄像头记录的行为全过程,能直观体现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被害人是否反抗、现场是否有其他人员在场等);
- 行为人自行拍摄的录像(如偷拍被害人隐私部位、强制被害人拍摄裸照或淫秽动作的录像,或记录猥亵、侮辱过程的自拍录像);
- 证人或第三方拍摄的录像(如围观群众用手机拍摄的行为片段,虽可能不完整,但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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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 网络通讯数据(如行为人通过微信、QQ、短信等向被害人发送的淫秽图片、侮辱性文字、胁迫信息,或与同伙商议作案的聊天记录);
- 存储介质数据(如从行为人手机、电脑中提取的被害人裸照、猥亵视频、浏览淫秽内容的记录,或用于偷拍的设备存储文件);
- 位置与轨迹数据(如行为人手机定位记录、交通出行记录,佐证其是否在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或跟踪被害人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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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需确认证据提取程序合规:
- 公共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等,需由监控管理方(如商场、学校、公安机关)出具提取说明,注明提取时间、地点、提取人及原始存储介质情况;
- 私人录制的录音、录像(如被害人自行录制的胁迫对话、证人拍摄的现场片段),需审查录制目的是否正当(非恶意窃听、窃录),录制过程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在私密空间录制他人隐私需符合法定例外情形),避免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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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与完整性审查
- 核查证据是否存在剪辑、篡改、伪造痕迹(如通过专业技术鉴定录像的时间轴是否连续、录音的声音是否有拼接);
- 确认证据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硬盘、监控主机)是否完好,避免因存储介质损坏导致数据丢失或失真;
- 对碎片化证据(如一段不完整的现场录像),需结合言词证据、其他电子数据补充印证,确保能完整还原行为关键环节(如 “行为人如何控制被害人”“是否实施了猥亵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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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审查需明确证据与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直接关联:
- 录音、录像中的人物需能准确识别(如通过被害人、证人辨认,或结合面部特征、衣着、声音等与行为人、被害人的特征比对);
- 内容需指向本罪构成要件(如录音中的胁迫语言印证 “强制手段”,录像中的猥亵动作印证 “危害行为”,电子数据中的淫秽信息印证 “性刺激、性满足的主观目的”);
- 时间、地点需与案件事实一致(如监控录像的时间戳与被害人陈述的案发时间吻合,定位数据与案发现场地址匹配)。
此类证据的核心价值在于:相较于言词证据,其客观性更强,可有效弥补 “一对一” 案件中证据单薄的问题,尤其在证实 “公共场所当众”“聚众”“手段恶劣” 等加重情节时,往往能提供直接支撑,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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