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体特征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体特征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需同时满足 “年满 16 周岁” 与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两个核心条件的自然人,对主体的身份、职业等无特殊限定,具体特征可从性别差异与参与形式两方面展开:

一、主体的核心构成: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刑法关于 “一般主体” 的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需具备两个基础要件:
  1. 年龄要件:行为人需年满 16 周岁。若行为人未满 16 周岁,即使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也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若未满 14 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若为 14-16 周岁,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重罪承担责任,对本罪不承担责任);
  2. 能力要件:行为人需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排除因精神疾病等原因丧失或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因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行为性质、无法控制自身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可能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

二、主体的性别差异:男性为主要直接正犯,女性多以共犯或特殊正犯形式参与

从司法实践来看,本罪主体存在明显的性别参与特点,但不排除女性独立或参与犯罪的可能:
  1. 男性主体:通常是本罪的直接正犯,即直接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核心行为人。例如,男性直接对女性实施强行触摸隐私部位、强迫暴露身体等行为,是本罪最常见的主体形态;
  2. 女性主体:一般不直接作为单独正犯实施典型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更多以共犯形式参与犯罪,具体包括:
    • 教唆犯:通过劝说、利诱、威胁等方式,教唆男性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如教唆男性 “教训并羞辱” 某女性);
    • 帮助犯:为男性实施犯罪提供辅助支持,如协助控制被害人(按住被害人手脚使其无法反抗)、提供作案工具(如提供绳索、麻醉药品)、望风放哨等;
    • 间接正犯:通过利用他人(如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自身虽不直接动手,但对犯罪过程起支配作用(如指使未成年人强行拍摄女性裸照)。
需特别注意: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女性单独对男性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如女性以暴力手段强迫男性暴露身体、触摸男性生殖器)的情形也已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此类情况下女性可单独构成强制猥亵罪的直接正犯,突破了 “女性仅为共犯” 的传统认知,体现了对男性性权益的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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