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方面的证据审查核心是确认行为人是否具有性刺激、性满足的直接故意,以及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具体需通过以下四类证据综合认定:
需重点审查与主观故意、行为动机及过程相关的内容,具体包括:(1)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动机与目的(如是否出于寻求性刺激、满足变态性欲等),以及行为前的准备过程(如是否提前策划、准备工具、选择作案时间或地点);(2)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是否为陌生人、同事、朋友,或存在恋爱、同居等特殊关系),以判断行为是否利用特殊关系降低被害人防备;(3)被害人对猥亵、侮辱行为(或意图实施的行为)的反应情况(如被害人能否反抗、是否明确拒绝、反抗的具体方式及激烈程度),辅助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行为违背被害人意愿;(4)若为共同犯罪,需审查犯意的提起(如谁发起犯罪意图)、组织与预谋过程(如是否共同策划作案方式)、具体分工(如谁负责控制被害人、谁实施猥亵行为),以确认各行为人共同的主观故意。
被害人陈述是反映行为人主观故意及行为违背意愿性的关键证据,需审查:(1)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如是否有矛盾、是否存在同居或恋爱关系),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意愿判断的特殊背景(如是否因胁迫、依赖关系不敢反抗);(2)行为人实施(或欲实施)猥亵、侮辱行为时,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愿(如是否明确表达拒绝、是否因恐惧不敢明确反抗);(3)在行为发生时的客观条件下,自身能否反抗(如是否被控制、是否处于孤立无援环境),是否实际拒绝或反抗(如是否有推搡、呼救等行为)及反抗的激烈程度;(4)行为人在行为前后及过程中的言行(如是否有威胁性语言、是否有性暗示话语),以及这些言行对自身造成的心理影响(如是否因恐惧陷入不敢反抗状态)。
通过第三方视角佐证行为人主观故意及行为性质,需审查两类证人证言:(1)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证言:证实其所看到或听到的行为人与被害人的言行(如行为人是否有强迫动作、被害人是否有呼救)、作案全过程(如行为的具体方式、持续时间)及现场环境(如是否为公共场所、是否有其他人员在场);(2)知情人证言: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矛盾(如是否有过往纠纷可能引发报复性行为),行为人是否曾有猥亵、侮辱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如是否提前流露过相关意图)或举动(如是否有过骚扰行为),以及其所了解的行为人主观故意(如是否为寻求性刺激)、被害人是否自愿(如被害人是否事后提及被强迫)及行为发生时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是否处于恐惧、无助状态)。
通过书面载体直接或间接反映行为人主观意图,例如:
- 行为人书写的书信、日记中提及对被害人的猥亵、侮辱想法(如 “想通过强迫方式获取性刺激”);
- 行为人记录的与被害人相关的内容(如跟踪、骚扰被害人的计划),间接印证其具有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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