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案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审查判断,主要需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准确认定本罪的危害行为,即猥亵行为、侮辱行为和强制行为;二是精准适用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审查危害行为时,需针对言词证据、物证与书证、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分别聚焦核心要素展开:
- 言词证据审查:重点审查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犯罪动机、主观故意(是否具有性刺激、性满足目的),以及被害人陷入 “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 境地的具体过程(如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被害人的应对与反抗情况),确保言词内容逻辑连贯、无矛盾。
- 物证与书证审查:需提取能够体现危害行为的证据材料,例如:实施强制行为的犯罪工具(如绳索、胶带、麻醉药品);证明是否存在身体接触的证据(如被害人衣物上的撕扯痕迹、行为人遗留的毛发或皮屑);与行为相关的场所记录(如宾馆入住登记、监控门禁记录)等。
- 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审查:重点核查涉案信息、图片、视频的来源合法性与内容完整性(如是否存在剪辑、篡改),同时注重分析此类证据与危害行为的关联性 —— 例如,胁迫被害人的语音记录、偷拍的猥亵视频、传播的侮辱性图片等,需确认其能否直接佐证 “强制行为” 或 “猥亵 / 侮辱行为” 的存在。
针对本罪 “聚众”“公共场所当众”“其他恶劣情节” 等加重处罚情节,需结合情节特征针对性审查:
- “聚众” 情节审查:核心审查 “聚众犯意的发起、组织与实施过程”,通过行为人供述、其他参与者证言、被害人陈述,确认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结合案发现场监控、通讯记录(如邀约参与的聊天记录),核实参与人数是否达到 “聚众” 标准(一般为 3 人及以上)。
- “公共场所当众” 情节审查:需结合多种证据综合认定,一方面通过场所标识、管理记录确认案发现场是否为 “供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出入的公共场所”(如商场、学校、公共交通工具);另一方面通过视频录像、围观群众证言、被害人陈述,判断行为是否在 “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可能知晓的场景下实施”,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清细节,符合 “当众暴露” 特征即可认定。
- “其他恶劣情节” 审查:除审查 “多次实施”“侵害多人”“造成伤情” 等客观显性证据外,需重点挖掘隐性证据,包括:被害人的心灵创伤(如心理评估报告、精神治疗记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如舆情反馈、社区评价)、猥亵 / 侮辱内容的恶劣程度(如是否超出一般社会认知的容忍范围),全面评估情节严重程度。
- 优先审查客观证据,遵循 “从客观行为到主观方面” 的认定顺序,通过物证、视听资料等固定行为事实后,再结合言词证据推断行为人主观故意,避免仅依赖言词证据导致偏差。
- 善于从社会一般认知角度审查证据,结合公众普遍认可的合理边界(如 “强制手段” 是否足以让一般人陷入不敢反抗境地)判断行为性质。
- 积极采纳被害人陈述,考虑到案件私密性强、直接证据较少的特点,若被害人陈述符合常理、无矛盾且能与其他证据部分印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