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行为、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的认定

强制行为、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的认定

强制行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陷入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其本质在于被害人“不同意”。就本罪而言,暴力手段并不要求造成实质性损害,只要能够控制他人行动即可,例如强行拉拽他人使其无法挣脱、紧紧抱住他人等;胁迫手段则强调对他人心理的控制,使其放弃反抗,既可针对被害人本人,也可针对第三人,既可以是言语威胁,也可以是动作胁迫,既可以是即时威胁,也可以是未来威胁;其他方法则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程度相当的其他手段,例如灌酒、下药使被害人难以反抗,或趁被害人昏迷、病重等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实施行为。

猥亵行为一般是指损害他人性权利的行为,通常要求与他人有身体接触,例如强迫他人为自己口交、强行捏摸妇女乳房等。侮辱行为则是指与性活动相关,损害妇女性羞耻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例如强迫妇女裸体、用带有性色彩的语言辱骂或调戏妇女、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或堵截妇女等。如果侮辱妇女并非出于上述动机,则不必然侵犯性权利,若符合侮辱罪构成要件的,可按侮辱罪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58.html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猥亵”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人身接触,但由于猥亵儿童罪是刑法第237条第3款单独规定的犯罪,并未区分猥亵与侮辱行为。因此,如果通过网络以诱骗、强迫或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或敏感部位照片、视频供其观看,且达到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程度,也可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58.html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强制猥亵、侮辱与一般猥亵、侮辱行为。只有情节较为严重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情节一般的,例如偶尔发送淫秽、侮辱妇女的信息,偷窥、偷拍、窃听、散布妇女个人隐私,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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