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237条修正后列举的第4项,实际上是猥亵儿童的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必须是与前三项危害程度等同的行为,才能适用第4项。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所规定的从严惩处情节,如果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237条第3款第1至4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也可考虑认定为“其他恶劣情节”。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主要是指采取侵入身体等猥亵方式,以及猥亵过程中伴随对儿童进行摧残、凌辱等情况。具体而言,要从被侵害对象、行为、情节、手段、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例如:
  • 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的方式实施猥亵的;
  • 以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猥亵的;
  • 女性以暴力、胁迫手段与男童发生性关系的;
  • 以可能对被害儿童身体隐私部位造成损伤的方式实施猥亵的;
  • 实施猥亵伴有摧残、凌辱等加剧儿童身体及精神痛苦的行为;
  • 对猥亵过程采取摄录传播方式等,
都可适用刑法第237条第3款第4项规定予以处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35.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2735.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