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隔空猥亵、网络直播猥亵的认定

网络隔空猥亵、网络直播猥亵的认定

猥亵儿童犯罪未对猥亵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只要实质判断猥亵行为对 “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即可构成该罪。通常情况下,以直接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方式实施猥亵,社会危害性较大;但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通过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短视频等网络工具,迫使或诱骗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或做出淫秽动作等,且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属于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当行为人收到网络即时传输的图片、视频并观看时,猥亵行为即已实施终了,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34.html

关于网络直播猥亵儿童行为能否被认定为 “公共场所当众” 猥亵,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网络直播猥亵儿童,通常是在现实中的私密空间实施猥亵,再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将视频画面同步公布于网络公共空间供他人观看。网络隔空猥亵能够被认定为猥亵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已无争议 —— 主要是相较于强奸罪,猥亵犯罪不以身体直接接触为必备条件,将未发生身体接触但严重侵害被害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行为认定为猥亵犯罪,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34.html

如前文所述,一般意义上的 “公共场所”,是指具备 “物理空间上可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 的功能特征,即具备人的身体自由进入物理空间的基础功能,显然网络公共空间不具备通常意义上 “公共场所” 的功能,因此对其认定为 “公共场所” 应持慎重态度。但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将猥亵视频发布于网络公共空间,若情节十分恶劣(如同时观看、浏览、下载的人次较多),可援引《刑法》第 237 条第 3 款第 4 项兜底条款 “猥亵手段恶劣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进行法定刑升格处罚,以充分保护被害儿童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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