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猥亵儿童案——依法严惩通过网络实施的无身体接触的猥亵犯罪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2-1-185-005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猥亵儿童罪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裁判日期:2018.09.25 | 二审案号:(2018)苏01刑终455号 | 审级:二审
二、关键词
刑事;猥亵儿童罪;网络猥亵;隔空猥亵;其他恶劣情节;未成年人
三、裁判要旨
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判断猥亵儿童行为是否构成“其他恶劣情节”,需要根据行为对象、行为次数、猥亵内容、侵害结果等多方面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核心犯罪行为: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通过QQ聊天软件结识31名10-13岁女童。其以检查身材比例、发育状况及面试为由,实施三类猥亵行为:① 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并发送裸照;② 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③ 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部分女童与其继续裸聊。蒋某某还将裸聊视频刻录留存。
2. 裁判进程:①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② 二审:蒋某某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网络猥亵的定性”及“恶劣情节的认定”展开核心分析,具体如下:
1. 网络猥亵的行为性质认定:网络性侵害儿童犯罪系新型犯罪,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及儿童心智不成熟、防范意识弱等特点实施侵害,目标随机、涉及人数多,淫秽信息一旦传播易导致儿童二次伤害。虽网络猥亵无身体接触,与传统猥亵形式不同,但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客观上侵犯了儿童人身权利及性自主权,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直接猥亵的法益侵害后果一致,构成猥亵儿童罪。本案中,蒋某某借助网络诱骗、胁迫多名女童发送裸照、进行裸聊,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2. “其他恶劣情节”的综合认定:需结合行为对象、次数、内容及侵害结果等判断。本案中,蒋某某的行为符合“恶劣情节”要件:① 侵害对象特殊且范围广——诱骗31名女童(遍布全国,多数未满12周岁,最小不足10周岁);② 行为次数反复——部分被害人身受侵害两次以上;③ 侵害内容恶劣——诱骗、胁迫女童实施淫秽动作,严重侵犯性自主权,对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社会危害性极深。
(三)关联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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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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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①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2018年5月28日);②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刑终455号刑事裁定(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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