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林某连猥亵儿童案——被告人“零口供”情况下猥亵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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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连猥亵儿童案——被告人“零口供”情况下猥亵事实的认定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2-1-185-001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猥亵儿童罪 |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裁判日期:2019.03.20 | 审级:二审

二、关键词

刑事;猥亵儿童罪;“零口供”;低龄儿童陈述

三、裁判要旨

猥亵儿童行为一般较为隐秘,当被告人“零口供”时,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害人陈述。对于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尤其是当被告人提出被害人系诬告陷害的辩解时,要注意结合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报案经过、被害人及其家人案发前后反应、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和认知能力、被害人陈述与传来证据是否一致等情况综合判断。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涉案主体:被告人林某连系浙江省苍南县某某小学外聘书法教师;被害人陈某某(女,时年7岁)、林某甲(女,时年7岁)、吴某某(女,时年8岁)、金某某(女,时年7岁)、林某乙(女,时年7岁)均为该校学生。
2. 核心犯罪行为:2018年1月26日下午,林某连利用教室讲台桌为掩护,以手挠、抠、摸私密部位的方式,先后猥亵陈某某、林某甲、吴某某、金某某四名女童;同月某日,其在同一班级内以相同手段猥亵林某乙。1月29日,陈某某家长向派出所报案。
3. 裁判进程:① 一审: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林某连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② 二审:林某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林某连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对其“否认猥亵”及辩护律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信,核心理由如下:
1. 被害人陈述具有合法性与真实性:① 取证程序合法——公安机关由合适侦查员询问,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② 陈述内容可信——五名被害人陈述明确稳定,所述被告人言语、动作等细节非亲历不可知,且相互印证,符合其年龄与认知能力;③ 陈述差异属正常范畴——部分事实表述不同,系受观察角度、记忆及表达习惯影响,不影响整体采信。
2. 无诬告陷害的可能性:① 利害关系排除——被害方与林某连案发前无利益冲突或私怨,报案及时;② 行为逻辑印证——家长案发后组建微信群沟通系维权所需,聊天记录显示有家长顾虑孩子声誉而谨慎控告,可见控告系基于事实,而非串通诬告。
3. 间接证据补强犯罪事实:学校监控证明林某连案发时段与被害人同处教室,具备作案时空条件;其虽否认猥亵,但承认案发时触摸过学生颈部,结合前述证据,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2. 裁判文书:① 一审: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8年12月26日);② 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刑终XX号刑事裁定(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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