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杨某平等六人非法采矿案 —— 行为人盗采湿地泥炭情节严重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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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平等六人非法采矿案

—— 行为人盗采湿地泥炭情节严重行为的定性

案例信息

2023-11-1-349-009 / 刑事 / 非法采矿罪 /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 2022.12.08 /(2022)川 3232 刑初 30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非法采矿罪;盗采泥炭;生态环境;高原湿地

裁判要旨

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贩卖高寒沼泽湿地泥炭,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平、扎某周于 2021 年 10 月中旬达成合谋,共同采挖泥炭运至成都销售。2021 年 11 月 3 日凌晨,杨某平和扎某周在四川省若尔盖县包座乡嘎子村远牧场,若尔盖县至松潘县方向国道 213 线 1830 公里 700 米道路右侧草地上采挖泥炭,直至凌晨 6 时许。当晚被告人杨某明(杨某平弟弟)驾驶一辆四桥车装载泥炭先行,被告人其某仁(杨某平联系的运输泥炭车辆人员)联系的 8 辆货车中,3 辆货车和其某仁自己的 1 辆货车装载泥炭,剩余 4 辆因天亮害怕被发现未能装载。其中,装载泥炭的 5 辆货车中,杨某明装载的泥炭非法获利 16800 元,扣除运输费用后将剩余 7000 元转给杨某平;其某仁装载的一车泥炭非法获利 15080 元;其余 3 车泥炭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挡获。经鉴定:若尔盖县包座乡嘎子村被采挖的土壤为高原高寒草甸土的泥炭;被采挖的 255.12㎥的泥炭价值为 124407.48 元。
被告人扎某周为挽回损失,与被告人杨某平再次商议非法采挖泥炭。扎某周让扎某他寻找采挖泥炭地点,扎某他联系到红原县色地镇让里村村民被告人俄某,并将俄某介绍给扎某周,经俄某引路找到采挖泥炭地点,并约定支付俄某草场费用。2021 年 11 月 26 日晚上至 11 月 27 日凌晨期间,扎某周、俄某、扎某他在红原县色地镇哈柯牧道夏日龙多沟非法采挖 5 车泥炭,扎某周、扎某他和俄某开车先去松潘见杨某平,杨某平支付俄某草场费 6700 元。货车到达松潘后杨某平乘坐运输泥炭的货车到成都销售泥炭,非法获利 123500 元。经鉴定:红原县色地镇哈柯牧道夏日龙多沟被采挖的土壤为泥炭土;被采挖的 341.93㎥的泥炭价值为 169335.7 元。
2021 年 12 月 2 日晚,被告人杨某平、扎某周、俄某、扎某他、达某周再次在红原县色地镇甲生龙洼非法采挖泥炭 11 车。运输泥炭货车在前往成都途中,先行的 7 辆拖挂车经过松潘县川主寺镇超限检查站时被民警挡获;扎某周在得知车辆被挡获后,联系后面的 4 辆四桥车躲藏,后经过等待确认没有警察巡逻后,该 4 车泥炭直接运往成都,非法获利 54910 元。经鉴定:红原县色地镇甲生龙洼被采挖的土壤为泥炭土;被采挖的 1017.6㎥的泥炭价值为 503951.14 元。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作出(2022)川 3232 刑初 30 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10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69.html

二、被告人扎某周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0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69.html

三、被告人俄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8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69.html

四、被告人扎某他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8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69.html

五、被告人达某周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69.html

六、被告人其某仁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69.html

七、被告人其某仁违法所得 15080 元,被告人杨某平、扎某周、俄某、扎某他违法所得 123500 元,被告人杨某平、扎某周、俄某、扎某他、达某周违法所得 54910 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69.html

宣判后,六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某平、扎某周、俄某、扎某他、达某周、其某仁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若尔盖、红原高原高寒沼泽湿地盗采泥炭,谋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杨某平、扎某周盗采泥炭价值 797694.32 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俄某、扎某他盗采泥炭价值 673286.84 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达某周盗采泥炭价值 503951.14 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其某仁盗采泥炭价值 124407.48 元,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平、扎某周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俄某、扎某他、达某周、其某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各自参与犯罪的金额、情节予以量刑。被告人杨某平、俄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其某仁、俄某、达某周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扎某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此外,泥炭属国家所有,被告人出售泥炭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3 条第 1 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69.html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 号)第 3 条、第 13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69.html

一审: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2022)川 3232 刑初 30 号判决(2022 年 12 月 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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