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审查
- 对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总体审查
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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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尸体或有关人体组织等有无妥善保管,尸体检材的提取是否全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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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尸检报告、照片及尸检录像是否全面、客观、详细记载了尸体检验情况,包括有无尸僵、尸斑等尸体现象,有无提取胃内容物、心血等进行理化检验,是否对尸体损伤的位置、数量、形态、大小、走向逐一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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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女性尸体进行尸检时,是否逐一采集女性口唇、乳房、阴道等易受侵害部位的拭子及指甲内可能遗留的犯罪嫌疑人的 DNA 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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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死因的鉴定意见是否为唯一结论,该结论是否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手段一致,是否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作案工具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于证据间的矛盾,能否做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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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对死亡原因、死亡诱因、致伤物特点、成伤机制等进行了科学的分析论证。
- 因损伤死亡的尸体检验意见书的审查
经鉴定,被害人死于损伤或损伤引起的失血性休克等并发症死亡的,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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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实施打、砍、刺、戳、撞等行为的,在被害人身体、衣物上是否留有对应痕迹,留有痕迹的,应当通过衣物检查、尸体检验、照片比对等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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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尸体上是否存在创口以及创口的数量、长度、深度、形态和走势,创口特征是否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工具、打击部位、打击次数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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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反映的血迹特征是否和被害人出血情况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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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征象、损伤特征,区分致命伤是什么,何种方式所致,尸体上的损伤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
- 因中毒而死亡的尸体检验意见书的审查
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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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体内是何种毒物,是否作定量分析;毒物、麻醉物及胃内容物或排泄物的鉴定意见是否附有相关中毒机理的说明材料,犯罪嫌疑人投放的毒物是否达到致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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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尸体照片,审查尸体颜色、尸斑等尸体现象是否和鉴定意见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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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购买记录、发票等反映毒物来源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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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搜出了毒物及其包装物,该包装物上有无物品危险性的提示性文字、图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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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提取到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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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将提取的残留毒物与被害人体内的毒物成分进行同一性鉴定。
- 因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意见书的审查
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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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颈部有无缴痕、勒痕、扼痕等,口鼻部等处有无捂压、扼压导致的外伤,有无异物进入呼吸道,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手段和尸体解剖情况、现场环境是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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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指甲缝、牙齿等部位是否提取生物检材,是否对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了 DNA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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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尸体口鼻等处被胶带捆绑的,应查明胶带上能否提取指纹,是否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进行同一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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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是否发现钢丝、皮带、领带、丝袜等作案工具,该作案工具和尸体特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手段是否吻合。
- 因溺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意见书的审查
经鉴定,被害人系溺水窒息死亡的,应当审查其呼吸道、肺部、消化道、血液、脏器等是否有溺液以及硅藻成分,口、鼻周围是否有蕈样泡沫等特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是生前溺水死亡还是死后抛尸水中。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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