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指纹鉴定意见的审查
- DNA 鉴定意见
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 是否有反映检材提取过程的笔录或录像,检材提取、保存、检验方法是否适当,检材是否可能被污染,DNA 检材的编号有无重复,基因位点比对是否正确,论证分析意见和鉴定意见之间有无矛盾;
- 从被害人直系亲属处提取 DNA 样本作为检材的,是否有被害人与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
- 从被害人生前日常生活用品提取 DNA 样本作同一性认定的,是否排除了该生活用品被他人使用或者遗留他人 DNA 的可能性;
- 对发现的尸块、人体组织、犯罪现场、犯罪工具上提取的生物检材,是否全部进行了 DNA 鉴定;
- 检出混合 DNA 分型的,是否列明了混合分型的具体 DNA 数据和可能涉及的人数。
- 指纹类(含指印、掌印、脚印)鉴定意见
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 是否有反映检材提取过程的笔录或录像,能否反映现场指印的原始状态;对指印的发现、显现、提取、保管和送检的具体方法、手段和过程是否进行必要的说明;
- 现场手印是否直接捺印形成,有无伪造现场可能;
- 预备检验中是否确定了检材手印是何部位所留、指尖方向,供比对的样本手印部位与检材是否一致(特别是否定同一的意见);
- 审查指纹同一性认定所符合的特征点质量、数量、形态是否可靠;
- 通过判断指纹的遗留位置、手位、部位、指尖朝向,推断可能留痕的动作与认定的事实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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