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一)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从主观故意来看,遗弃罪中负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其主观目的是通过遗弃行为逃避自身应承担的扶养义务,或将该义务转嫁他人;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直接追求或放任剥夺他人生命这一结果的发生。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主观上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仅以摆脱扶养责任为目的;后者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生命侵害故意。

(二)客观要件不同

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具体区分及与故意杀人罪的界定如下:

 

  1. 第一种表现形式:“弃”(积极动作的扔掉)
    通常是将被害人遗弃在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例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人员流动较频繁、存在被他人发现并救助可能的地点。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若以 “遗弃” 方式实施,则表现为将婴儿、行动困难的老人等放置在他人不易发现、被害人难以获得救助的地方(如深山、荒郊、废弃建筑内等)。
    二者的关键区分点在于: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时,是否考虑并为被害人保留了获得救助的机会。
    • 若为被害人保留了救助机会(如将婴儿放在小区单元门口),婴儿有被他人发现并施救的可能,生命面临的危险尚不紧迫,行为人主观上也无放任死亡的意图,则以遗弃罪定罪。
    • 若未为被害人保留救助机会(如将婴儿遗弃在偏远山林),被害人难以被发现,生命面临必然、紧迫的现实危险,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则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2. 第二种表现形式:“遗”(消极动作的 “留置”,即 “遗留不顾”)
    该情形下,二者的区分需结合 “特定时空条件下被害人对行为人的生命依赖关系” 判断:
    • 若在特定时空内,被害人的生命安危完全依赖于对其负有特定抚养义务的行为人(如婴儿仅能依靠监护人喂食存活),且行为人不仅不履行抚养义务,还切断、排除了其他人救助被害人的可能(如将婴儿独自锁在无人知晓的房间内,断绝外界接触),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若抚养义务的不履行未给被害人生命带来必然、紧迫的现实危险,客观上仍存在他人介入并履行抚养义务的可能(如将幼儿留在相对公开的公园角落,有被其他游客发现的机会),行为人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则构成遗弃罪
    例如:吸食毒品的母亲,在自身有扶养义务和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将子女独自遗弃在封闭房屋内,致子女因无人照料而死亡,该行为即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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