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张某故意杀人案 – 玩 “危险游戏” 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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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杀人案

玩 “危险游戏” 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

案例信息

2023-06-1-177-007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3.07.29 / (2013)浙刑三终字第 40 号 / 二审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危险游戏;致人死亡;主观心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96.html

裁判要旨

对于玩 “危险游戏” 致人死亡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应结合在案证据、游戏本身的危险程度、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分析判断。对于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其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敏均在浙江省慈溪市务工,二人共同租住于慈溪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室。2012 年 8 月 13 日 1 时许,张某用手机上网时发现一条 “用绳子勒脖子会让人产生快感” 的信息,决定与张某敏尝试一下,并准备了裙带作为勒颈工具。随后,张某与张某敏面对面躺在床上,张某将裙带缠系在张某敏的颈部,用双手牵拉裙带的两端勒颈。其间,张某敏挣扎、呼救。两人的亲友、邻居等人闻声而至,在外敲窗询问,张某答称张某敏在说梦话。后张某发现张某敏已窒息死亡,遂割腕自杀,未果。当日 8 时许,张某苏醒后报警求救,经民警询问,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96.html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 月 23 日作出(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 269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作出(2013)浙刑三终字第 4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96.html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敏相约做 “用绳子勒脖子产生快感” 的游戏,张某用裙带勒张某敏颈部,且在张某敏呼救时依然勒颈,放任张某敏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对勒颈可以致人死亡的常识有所认识,且当被害人被勒颈产生激烈反应,伴有脚踢床板、喊叫救命等行为时,张某更应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鉴于张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积极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7 条、第 232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96.html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 269 号刑事判决(2013 年 1 月 23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96.html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刑三终字第 40 号刑事裁定(2013 年 7 月 2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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