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投毒;证据确实、充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致人死亡;间接故意杀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95.html
裁判要旨
-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即对于没有直接证据的,要通过分解验证、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材料,从全案出发,将各项证据有机结合为一个证据体系,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完整、准确的认定。
- 关于投毒后造成目标之外他人死亡发生的行为定性问题。投毒后放任目标之外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发生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主观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发生而轻信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主观意志的)。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在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的认定非常复杂,尤其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更加复杂,一般要通过行为人具体的行为来分析其主观心态。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作出(2012)辽刑初字第 5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边某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孙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 177267.63 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 373029.90 元。宣判后,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7 月 26 日作出(2013)吉刑一终字第 3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刑一终字第 38 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孙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95.html
裁判理由
关联索引
一审: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辽刑初字第 5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2 年 11 月 2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95.html
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刑一终字第 38 号刑事裁定(2013 年 7 月 2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9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