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据审查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据审查

在猥亵儿童案件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重要的客观证据,主要包括能够证实猥亵行为相关事实的录音、录像(如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录音录像等)。
针对通过网络实施的猥亵儿童犯罪(如通过网络视频强制儿童暴露身体、实施淫秽动作等),需重点关注电子数据的及时固定,具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网络交互数据:如聊天记录(文字、语音、表情包)、视频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明行为人通过网络与被害人建立联系、实施猥亵诱导或胁迫的过程;
  2. 电子文件证据:如行为人发送的淫秽图片、视频,要求被害人拍摄并发送的私密照片或视频,以及存储上述内容的设备(手机、电脑、U 盘等)的勘验记录;
  3. 身份关联数据:如行为人使用的网络账号(社交平台账号、游戏账号等)的注册信息、IP 地址、登录设备信息、实名认证信息等,用于锁定行为人身份及作案设备;
  4. 操作痕迹数据:如文件的下载、上传、删除记录,视频通话的时间、时长记录,网络浏览记录等,辅助还原作案过程及行为人主观意图。
收集固定上述证据时,需遵循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避免因取证程序瑕疵影响证据效力。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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