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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非法使用 “伪基站”“黑广播” 发送诈骗违法犯罪信息的数量,或者销毁发送数量记录的相关证据;同时使用 “伪基站”“黑广播” 的数量;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犯罪嫌疑人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是否存在共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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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非法获取他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工作单位、账号密码、财产情况等信息的种类和数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法;重复信息的数量;违法所得的数量;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犯罪嫌疑人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是否存在共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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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冒充人民警察等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诈骗脚本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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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以及犯罪嫌疑人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是否存在共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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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通过销售点终端机(POS 机)刷卡套现的情况;将他人巨额资金散存在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情况;使用他人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情况;提供身份证为他人开设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的情况;以明显异于市场价格进行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的情况;协助收取的 “手续费” 金额;以及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是否存在共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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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电信网络平台放任诈骗违法信息传播的情况;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被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况;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是否存在共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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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在信息网络上设立网站、工作群组的情况,以及散布诈骗脚本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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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为诈骗团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的情况;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