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两高” 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罪名的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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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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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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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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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妨害作证罪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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