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否可以成为虚假诉讼罪主体
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并未规定民事诉讼中哪种主体或者诉讼参与人能够构成本罪,因此,对于参与诉讼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呢?我们认为,对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57.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57.html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只能通过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不能独立提出诉讼请求,因此,不可能实施 “提起民事诉讼” 的行为,进而不能单独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主体。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享有诉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原告的诉讼地位。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例如,针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基于虚假事实的诉讼请求),则符合虚假诉讼罪中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的行为要件,可成为虚假诉讼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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