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主观要件
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从刑法对虚假诉讼罪的罪状表述看,构成虚假诉讼罪需要 “捏造”“提起” 等行为,这些行为不可能是消极放任的行为,更不可能是不作为;行为人有捏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就不可能是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在积极地追求损害发生,否则虚假诉讼的行为不可能成立。行为人误以为自己享有债权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也不以本罪论处。因此,虚假诉讼罪在主观上必然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妨害,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希望该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56.html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 “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非法目的,这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制定过程中就可以看出。最初一审稿明确了 “谋取不正当利益” 作为要件,但在审议稿审议及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组成人员以及专家学者提出,虚假诉讼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不应当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主观要件,因此,二审稿将其删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5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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