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云虚假诉讼案——虚构职工工资型虚假诉讼的认定及处罚折抵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5-1-293-011
案由:刑事/虚假诉讼罪
审理法院: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9月13日
一审案号:(2021)粤0310刑初348号
二、关键词
刑事;虚假诉讼罪;劳动争议;捏造事实;虚构职工工资;处罚折抵;认罪认罚
三、裁判要旨
-
虚构劳动债权型虚假诉讼的定性:企业控制人、股东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劳动合同关系,以虚构劳动者名义起诉企业主张工资报酬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兼具妨害司法秩序与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双重属性。
-
民刑处罚的折抵规则:根据“两高两部”虚假诉讼惩治意见,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已作出的民事罚款、拘留,在后续刑事审判中,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罚金或者刑期,体现处罚的统一性与公正性,避免重复评价。
-
虚假诉讼的多元惩治路径: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可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同时,先行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形成民事惩戒与刑事追责的联动机制,及时遏制虚假诉讼行为。
-
量刑的从宽考量: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符合从宽处罚条件,结合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依法适用缓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与宽严相济政策的平衡。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周某云虚构职工工资提起劳动仲裁及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展开,核心争议为“虚构劳动债权的行为定性及民事罚款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
犯罪背景与动机: 被告人周某云系某电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人;
-
2019年4-5月,该公司获得拆迁补偿款223.7万元,但因与股东郑某存在合同纠纷,郑某起诉后法院判决公司返还郑某投资款100万元,并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内100万元资金;
-
犯罪动机:周某云为转移被冻结资金,意图通过虚构职工工资优先受偿权(工资债权在执行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实现资金转移、逃避对郑某债务的目的。
-
虚假诉讼的实施过程: 策划与伪造:2019年9月,周某云找到周某丽、晏某红等4人(均另案处理),指使周某丽等3人在其伪造的职工工资材料上签名,指使晏某红以公司名义出具授权委托书,充当公司诉讼代理人;
-
提起仲裁:周某云等人持伪造材料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虚假调解促使仲裁委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仲裁调解书,确认虚构的工资债权;
-
申请执行:周某云指使相关人员依据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企图通过执行程序提取被冻结的公司资金。
-
案件纠错与前期处理: 检察监督:股东郑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
仲裁纠错: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仲裁决定,撤销涉案仲裁调解书;
-
民事制裁:2020年4月1日,某区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周某云及参与人予以罚款。
-
刑事裁判结果: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粤0310刑初348号一审刑事判决:周某云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裁判效力: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诉讼核心争议
1. 周某云通过虚构劳动合同关系、提起劳动仲裁及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2. 法院此前对周某云作出的民事罚款,在刑事审判中应如何与罚金或刑期衔接?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行为定性”“民刑处罚衔接”“量刑情节”展开核心论证,结合《刑法》及相关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认定: 主观故意:周某云明知周某丽等人与公司无真实劳动关系,仍以转移被冻结资金、逃避债务为目的,策划并指使他人实施虚假诉讼,具有明确的虚假诉讼直接故意;
-
客观行为:实施了“伪造工资材料、捏造劳动合同关系、提起劳动仲裁、骗取仲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行为,其中劳动仲裁虽属非诉程序,但后续依据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属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范畴,整体符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件;
-
危害后果:行为不仅导致仲裁机构作出错误调解书,干扰司法及仲裁秩序,还直接威胁债权人郑某100万元债权的实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备虚假诉讼罪的法益侵害性。
-
民刑处罚的衔接与折抵适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民事罚款、拘留可折抵相应刑事罚金或刑期;
-
实践适用:本案中法院已对周某云作出民事罚款,在刑事判决中虽未明确表述折抵细节,但该罚款可依法折抵本案所判罚金或相应刑期,确保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重复惩戒。
-
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 法定从宽情节:周某云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
酌定从宽情节:案发后周某云取得被害人郑某的谅解,有效降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可酌情从宽处罚;
-
缓刑适用依据:结合周某云的犯罪情节(未实际转移资金)、主观恶性(事后取得谅解)及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的条件,故宣告缓刑,实现惩戒与教育的结合;
-
罚金刑裁量:综合其犯罪目的(转移100万元资金)、行为危害程度,判处一万元罚金,与罪责刑相适应。
-
多元惩治的司法导向: 本案中法院在刑事立案前先行作出民事罚款,体现了对虚假诉讼“早发现、早惩戒”的司法导向,通过民事制裁及时遏制违法行为,后续刑事追责则实现对严重虚假诉讼行为的终局性惩戒,形成完整的责任追究链条。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虚假诉讼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相关处罚折抵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虚假诉讼民事制裁的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 裁判文书: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0刑初348号刑事判决(2021年9月13日);关联法律文书: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仲裁撤销决定,某区人民法院民事罚款决定书,郑某与某电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