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刘某故意伤害案 —— 积极探索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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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故意伤害案

—— 积极探索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案例信息

2023-02-1-179-020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2006.04.06 / (2006)乐刑初字第 66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前科封存;未成年人

裁判要旨

1997 年刑法第 100 条设立了前科报告义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就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前科报告义务及其所带来的 “犯罪标签化” 是其重返社会的障碍和阻力之一。本案是山东法院实施的第一例前科封存案件,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有效判后帮教,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进行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前科封存制度的开展不仅是在少年司法领域的改革创新,更是为相关刑事立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基础。此后,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封存制度,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又对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作了程序衔接规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06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5 时许,被告人刘某(犯罪时 15 周岁)之父刘某甲酒后与同村刘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在刘某乙家门口对骂,刘某乙的两个儿子到场后,与刘某甲相互扭打,继而两家发生殴斗。刘某的祖父刘某丙闻讯赶来后,与刘某乙相互厮打。在两人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闻讯赶到现场,用铁叉将刘某乙叉成重伤,刘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害人刘某乙与被告人刘某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刘某乙对刘某表示谅解。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4 月 6 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缓刑考验期满后,刘某领取了《前科封存证明书》。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刘某因见亲人被人殴打一时愤怒,采取过激行为加入殴斗,犯罪动机尚不恶劣,社会危害尚不严重。刘某犯罪时未满 16 周岁,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00 条、第 23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86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66.html

一审: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06)乐刑初字第 66 号刑事判决(2006 年 4 月 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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