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故意伤害案
—— 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心脏病发猝死的定罪量刑
案例信息
2023-05-1-179-009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6.03.23 / (2006)刑复字第 6 号 /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多因一果;从宽量刑
裁判要旨
-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死虽然无杀人的故意,但有伤害的故意,而过失杀人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虽然致人死亡的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 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众多,将这些诱因共同产生的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这一后果之责任,全部由被告人承担,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某某与曾某某均在福建省厦门市某海滨公园内经营茶摊,二人曾因争地界问题发生过矛盾。2004 年 7 月 18 日,洪某某的女友酒后故意将曾某某茶摊上的茶壶摔破,并为此与曾某某的女友发生争执。正在曾某某茶摊上喝茶的被害人陈某某(男,48 岁)上前劝阻,洪某某的女友认为陈某某有意偏袒曾某某的女友,遂辱骂陈某某,并与陈某某扭打。洪某某闻讯赶到现场,挥拳连击陈某某的胸部和头部,陈某某被打后追撵洪某某,追出二三步后倒地死亡。洪某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陈某某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6 月 9 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 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洪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2 月 29 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 490 号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上诉人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3 月 23 日作出(2006)刑复字第 6 号刑事裁定: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洪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但被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疾病,洪某某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对被告人洪某某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3 条、第 65 条、第 2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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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刑终字第 490 号刑事判决(2005 年 12 月 2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64.html
法定刑以下复核:最高人民法院(2006)刑复字第 6 号刑事裁定(2006 年 3 月 23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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