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陈某等诈骗案-虚拟货币的刑法财产属性及罪名认定规则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303
文章
0
粉丝
刑事评论1阅读模式

陈某等诈骗案

虚拟货币的刑法财产属性及罪名认定规则

案例信息

案号:2024-04-1-222-007案由:刑事 / 诈骗罪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3 年 11 月 30 日二审案号:(2023)川 07 刑终 193 号

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罪名区分;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

  1. 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

    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泰达币)虽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2. 罪名认定的核心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虚拟货币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未实施欺骗行为,而是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技术手段窃取虚拟货币的,才可能构成对应计算机类犯罪。骗取虚拟货币案件中,获取虚拟货币仅是诈骗的手段行为,不单独评价为计算机类犯罪。

  3. 审计报告的证据效力

    针对虚拟货币诈骗数额出具的审计报告,即便不属于法定司法鉴定范畴,只要审计机构及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审计程序合规,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犯罪团伙架构与作案模式

    2019 年 7 月,潘某某(在逃)等人成立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发展保定某文化传媒公司等下游公司,形成层级分明的诈骗团伙。

    作案流程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44.html

    • 下游公司业务员冒充 “白富美”,通过社交软件与外国籍或中国台湾地区被害人建立信任;
    • 诱骗被害人将虚拟货币转入团伙控制的 6 个虚假投资平台;
    • 北京传媒公司制作虚假交易界面,营造盈利假象,允许被害人小额提币并收取手续费,诱导其加大投入;
    • 被害人申请大额提币时,以 “缴税” 为由继续诈骗;待被害人无充值能力后,将其拉黑删除;
    • 北京传媒公司负责将平台内虚拟货币提现变现,并分配上下游违法所得。
  2. 查实的诈骗事实

    2021 年 9 月,被告人刘某某业务组在刘某某指导下,骗取被害人诸某某比特币 2.03986341 个、被害人薛某某比特币 0.36271338 个。

  3. 诉讼进程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咸某、金某等 15 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44.html

    陈某某等人不服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罪名认定审计报告证据效力两大争议焦点展开评判:
  1. 本案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范畴。即便属于虚拟商品,参照违禁品可以成为财产犯罪对象的司法规则,虚拟货币也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 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投资平台、营造盈利假象等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虚拟货币;被告人获取虚拟货币后变现分赃,本质是骗取财产性利益,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排除计算机类犯罪的适用:本案被告人无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的故意和行为,虚拟货币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处分的结果,并非通过技术手段窃取,因此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 案涉审计报告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 法定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仅限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等,本案虚拟货币诈骗数额的审计事项不在此列。
    •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无鉴定机构时,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案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审计程序合规,故该报告具有证据效力。

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
  2. 规范性文件:《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 号)、《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 号)
  3. 一审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2)川 0703 刑初 167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6 月 12 日)
  4. 二审文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 07 刑终 193 号刑事裁定(2023 年 11 月 30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4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44.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944.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