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06-1-055-040案件类型:刑事罪名:危险驾驶罪审理法院:泗阳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4.01.23文书编号:(2024)苏 1323 刑初 9 号审理程序:一审
刑事;危险驾驶罪;醉驾;逃避检查;缓刑适用
对醉驾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应以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为总原则,不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施行时间影响。被告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有多次道路交通违法劣迹,综合评价其有再犯危险,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不得适用缓刑;行为发生在《意见》施行后的,可认定为《意见》第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2023 年 10 月 20 日 23 时 20 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江苏省泗阳县众兴街道北京路某酒店出发,沿市民西道、运河大道行驶,发现前方交警检查后弃车逃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106 毫克 / 100 毫升,属醉酒。另查明其有多项交通违法劣迹:2017 年 7 月 25 日、2023 年 9 月 25 日两次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各罚款 2000 元;2023 年 11 月 7 日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被罚款 1000 元。
泗阳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作出(2024)苏 1323 刑初 9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判决已生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虽其多项违法劣迹未被《意见》第十四条前九项明确列举为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但结合其交通违法次数多、时间跨度短,且本次醉驾有逃避检查行为,反映主观恶性较深、再犯可能性大,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 “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等缓刑适用条件,应判处实刑。综合考量,作出上述裁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 号)第十条、第十四条
- 一审:泗阳县人民法院(2024)苏 1323 刑初 9 号刑事判决(2024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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