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02-1-372-001案由:刑事 /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介绍卖淫罪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07 年 4 月 3 日二审案号:(2007)农七刑终字第 00002 号
刑事;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卖淫罪;介绍卖淫罪;选择性罪名;既遂标准;未成年人
-
引诱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分标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实施其中一种或多种行为均定对应罪名,不数罪并罚。二者的核心区分要点如下:
-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既遂认定规则引诱幼女卖淫罪属于行为犯,既遂标准为幼女同意卖淫时,无需以实际发生性交易为要件。理由在于:幼女同意卖淫的节点,其身心健康已遭受实质侵害,且社会风尚的破坏后果已产生;性交易是否成功仅为量刑情节,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
罪名竞合与数罪并罚规则引诱幼女卖淫罪(对象为不满 14 周岁幼女)与引诱卖淫罪(对象为已满 14 周岁女性)的犯罪构成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若行为人同时实施两种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
引诱、介绍卖淫事实(针对已满 14 周岁女性)2006 年 8 月 10 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被害人李某(16 岁)的男友被抓需要用钱为由,引诱李某卖淫挣钱。李某同意后,赵某某联系同案被告人袁某某,由袁某某安排李某到石河子市某美容美发店卖淫,当晚李某与嫖客王某发生性关系。
-
引诱幼女卖淫事实(针对不满 14 周岁幼女)2006 年 8 月 16 日,赵某某遇到王某甲(13 岁)骑车带着女友叶某(13 岁,幼女),便唆使王某甲找女孩卖淫,王某甲同意并带叶某到赵某某家留宿。8 月 18 日,赵某某提出让叶某到石河子市卖淫,叶某表示同意。赵某某联系袁某某,由袁某某将叶某、彭某某(16 岁)带至石河子市华某店卖淫。当晚,彭某某因怀孕未卖淫成功;叶某因嫖客嫌年龄太小,未发生性关系。
-
诉讼进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2 月 5 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明知要件、既遂认定、罪名区分三大核心争议,作出如下评判:
-
赵某某明知叶某系幼女的认定结合被害人叶某陈述、证人王某甲证言、赵某某侦查阶段供述,以及嫖客因叶某年龄小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情节,足以认定赵某某明知叶某不满 14 周岁。从叶某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外在特征来看,普通人亦能判断其为幼女,赵某某关于 “不明知” 的辩解不成立。
-
引诱幼女卖淫罪既遂的认定叶某在被引诱前无卖淫意愿和行为,赵某某通过劝说诱导其同意卖淫,该行为已满足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即便叶某最终未发生性交易,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 性交易是否完成仅为量刑情节,而非既遂的必要条件。
-
罪名区分与数罪并罚的适用
- 赵某某对李某、彭某某的劝说诱导行为,符合引诱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其与袁某某共同安排李某、彭某某、叶某前往石河子卖淫的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赵某某定引诱、介绍卖淫罪(选择性罪名)。
- 赵某某引诱幼女叶某卖淫的行为,单独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引诱、介绍卖淫罪属不同罪名,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 袁某某仅实施了介绍卖淫的撮合行为,未参与引诱环节,故仅构成介绍卖淫罪。
- 在介绍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赵某某发起犯意、联系人员,袁某某具体安排卖淫场所,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59 条
- 一审文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07)车垦刑初字第 00003 号刑事判决(2007 年 2 月 5 日)
- 二审文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07)农七刑终字第 00002 号刑事裁定(2007 年 4 月 3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