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某电器公司诉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就上述两案合并询问,因两案涉及同一专利权,且两被诉侵权产品基本相同,经法官询问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是否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后,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表示同样以专利 2 作为现有技术进行抗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2.html
中山某电器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主要理由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没有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情况下,提醒、明示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2.html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9 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 266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2.html
裁判理由
其一,被诉侵权人是否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是专利侵权诉讼应当查明并确认的基本法律事实。考虑两案主张权利的专利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基本相同且有关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可能性较大,为实现实质正义、节约司法资源、协调裁判结果,法官在合并审理过程中对有关现有技术抗辩事宜应当予以释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2.html
其二,原审法院法官并未强迫当事人作出选择,而是解释法律问题,并给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机会,不构成对释明权的滥用。相反,本案中,原审法院法官行使释明权,对诉讼能力缺陷方进行程序救济,保证了当事人诉讼能力适度平衡,实现了诉讼的实质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2.html
综上,原审法院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使释明权,不存在程序违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2.html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4 条第 1 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2.html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 266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8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