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阎某粤介绍卖淫案 – 利用 QQ 网络建群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定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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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粤介绍卖淫案

利用 QQ 网络建群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定性规则

案例信息

案号:2023-05-1-371-002案由:刑事 / 介绍卖淫罪审理法院: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 年 3 月 31 日一审案号:(2017)辽 0111 刑初 63 号

关键词

刑事;介绍卖淫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QQ 群;线上招嫖;线下交易;想象竞合犯

裁判要旨

  1. 线上介绍卖淫行为的定性核心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建群为卖淫嫖娼人员搭建联络平台,仅提供信息匹配、身份甄别等便利,未对卖淫嫖娼活动实施管理或控制(如安排交易地点、核定嫖资分成、约束卖淫人员人身自由等)的,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2. 介绍卖淫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竞合处理规则
    •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若上述行为进一步促成一定数量的卖淫嫖娼交易,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
    • 两罪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犯罪行为实施方式

    2013 年前后,被告人阎某粤获取一个 QQ 号码及对应的 QQ 群,将群名改为 “暗夜王朝《总群》”,并充值维持 QQ 等级以运营该群。阎某粤作为群主,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通过电脑、手机登录管理群聊,其核心操作模式为:

    • 通过询问群内嫖客和卖淫女,核实双方交易经历;
    • 利用群主权限,为有嫖娼经历的男性成员添加 “护卫”“带刀” 等头衔,为有卖淫经历的女性成员添加 “验”“安全” 等头衔;
    • 上述头衔的设置实质是为群内成员的卖淫嫖娼行为提供身份甄别便利,降低交易对接成本。
  2. 查实的交易事实

    2016 年 5—6 月期间,多名群成员通过该 QQ 群联络达成线下性交易,具体包括: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46.html

    • 李某通过群聊与赵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分别发生性交易;
    • 张某通过群聊与羿某某发生性交易。
  3. 判决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阎某粤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46.html

    一审宣判后,阎某粤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罪名定性竞合处理两大核心争议,作出如下评判:
  1. 阎某粤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区分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对卖淫嫖娼活动具有管理、控制权。本案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46.html

    • 卖淫嫖娼人员的交易时间、地点、嫖资支付等事项均由双方自主决定,阎某粤未参与任何环节的管理;
    • 阎某粤未从中牟取经济利益,其行为仅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信息匹配和身份验证的便利,本质是 “撮合、引荐”,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2. 本案存在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 阎某粤利用 QQ 群发布招嫖相关的身份甄别信息,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平台,属于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其行为直接促成多起线下性交易,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
    • 对比两罪的量刑幅度,介绍卖淫罪的处罚重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故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3. 量刑情节的考量

    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 “阎某粤未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 的辩护意见,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量刑判决。

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59 条第 1 款(介绍卖淫罪)、第 67 条第 3 款(坦白)、第 52 条(罚金)
  2. 一审文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7)辽 0111 刑初 63 号刑事判决(201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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