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02-1-371-001案由:刑事 / 容留卖淫罪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 年 10 月 28 日二审案号:(2017)闽 02 刑终 671 号
刑事;容留卖淫罪;认罪认罚;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刑罚从宽幅度;坦白
- “早认罪优于晚认罪” 的核心内涵
该原则的核心是认罪时间的早晚与从宽幅度的大小呈正相关,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认罪越晚,从宽幅度越小。这一原则的价值在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后果的可预测性,激励其尽早认罪,减少控辩对抗、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实现被追诉人的自我救赎。
- 原则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要求
该原则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区别对待要求,在刑法总则、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中均有体现。适用时需结合案件性质、情节后果、认罪的价值和意义综合考量,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并非机械地以认罪时间决定从宽幅度。
- 不同认罪阶段的从宽幅度差异
- 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坦白,从宽幅度较大;
- 审判阶段当庭认罪的,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从宽幅度小于侦查阶段认罪的情形。
- 犯罪事实
2015 年 4 月起,被告人吴某某、鲁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资经营厦门市集美区某茶馆,密谋在茶馆内提供房间供卖淫女卖淫,并从中抽成牟利。2015 年 5 月 20 日,公安机关突击检查该茶馆,当场抓获两名正在卖淫的人员,缴获手机、记录本等涉案物品。
- 归案与认罪情况
- 被告人鲁某某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被抓获,归案后立即如实供述全部罪行;
- 被告人吴某某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主动投案,但否认自己是茶馆股东,拒不认罪。公诉机关遂建议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在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后,吴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 一审判决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认罪阶段的认定和从宽幅度的差异两大核心问题,作出如下评判:
- 吴某某不构成自首,仅成立当庭认罪
吴某某虽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否认其茶馆股东身份,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 “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 的构成要件,不成立自首。其在法庭审理阶段、公诉机关出示证据后才当庭认罪,属于被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从宽幅度应严格限制。
- 鲁某某构成坦白,依法获得更大幅度从宽
鲁某某被抓获后,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其认罪时间早、认罪态度稳定,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节约了司法资源,故依法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 从宽幅度的差异化适用符合 “早认罪优于晚认罪” 原则
本案系共同犯罪,吴某某、鲁某某地位作用相当,均为主犯。一审法院根据二人认罪时间的不同,确定了差异化的从宽幅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47.html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59 条(容留卖淫罪)
- 一审文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闽 0211 刑初 493 号刑事判决(2017 年 8 月 14 日)
- 二审文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 02 刑终 671 号刑事裁定(2017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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