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22-003 / 刑事 / 诈骗罪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鲁协外引 1 号 / 一审(生效)
刑事;引渡;引渡拘留;强制措施转化;引渡条件审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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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拘留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与转化规则引渡拘留是专为引渡程序设置的强制措施,区别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引渡程序顺利进行,防止被请求引渡人脱管导致移交不能。适用情形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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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拘留与拘留审查的核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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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引渡请求的审查标准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外国引渡请求时,需依据我国《引渡法》及双边引渡条约,重点审查三项核心条件:
- 双重犯罪原则:请求国指控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和请求国刑法的规定均构成犯罪,且均可判处 1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更重刑罚;
- 不存在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如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我国国籍、引渡请求所指行为具有政治性质、可能被判处死刑或酷刑等;
- 不存在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如我国已对同一行为作出生效判决、引渡可能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等。
- 被请求引渡人基本情况:白某俊为某国公民,2014 年 12 月 14 日进入我国境内,2021 年 3 月 10 日因涉嫌非法居留被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公安局拘留审查。
- 引渡请求提出:2020 年 2 月 25 日,某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请求引渡白某俊以执行其本国法院对其涉嫌诈骗、伪造私人文件、使用伪造私人文件罪判处的刑罚。
- 强制措施转化: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安机关将对被请求引渡人白某俊的拘留审查措施,依法转化为引渡拘留。
- 审查程序启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该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引渡请求书后,向白某俊送达副本,为其指定辩护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听取白某俊的陈述及辩护人意见。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某国对被请求引渡人白某俊的引渡请求,符合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引渡裁定。
法院生效裁定围绕引渡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引渡请求的符合性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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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转化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 法律适用的优先性: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后,本案的核心程序已从出入境行政违法调查转变为引渡司法审查,应当优先适用《引渡法》的相关规定,而非《出境入境管理法》。
- 风险防控的现实需求:白某俊行踪诡秘且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若拘留审查期限届满后未及时转化为引渡拘留,可能导致其脱管,进而造成引渡程序中文书送达、听取陈述等环节无法开展,损害我国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司法协助秩序。
- 程序衔接的合规性:公安机关将拘留审查转化为引渡拘留,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引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 “公安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引渡拘留,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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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请求符合法定条件
- 双重犯罪原则的满足:某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诈骗、伪造私人文件、使用伪造私人文件行为,依照我国《刑法》和某国刑法的规定均构成犯罪,且均可判处 1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满足引渡的刑罚门槛要求。
- 不存在拒绝引渡的情形:本案不存在《引渡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拒绝引渡情形(如国籍、政治犯罪、死刑酷刑等),也不存在第九条规定的可以拒绝引渡情形,引渡请求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 7 条(准予引渡条件)、第 8 条(应当拒绝引渡情形)、第 9 条(可以拒绝引渡情形)、第 20 条(引渡拘留的执行)、第 24 条
- 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协外引 1 号引渡裁定(2021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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