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06-1-055-044案件类型:刑事罪名:危险驾驶罪审理法院:台安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4.01.09文书编号:(2024)辽 0321 刑初 9 号审理程序:一审
刑事;危险驾驶罪;醉驾;五年内;相对不起诉;从重处理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或者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再次醉驾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2023 年 4 月,被告人刘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3 年 6 月 21 日,刘某某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 年 12 月 24 日 18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丰田牌小型客车,在辽宁省台安县振兴路某饭店门前由东向西倒车时,与李某停在路旁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民警调查后发现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65.7 毫克 / 100 毫升,属醉酒。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9 日作出(2024)辽 0321 刑初 9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造成事故后逃逸,且其曾因危险驾驶被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数月后再次醉酒驾驶,反映其主观恶性较深,应从重处理,判处实刑。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 号)第十条
- 一审: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2024)辽 0321 刑初 9 号刑事判决(2024 年 01 月 09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1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