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诉深圳市某公司、某公司佛山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 深圳市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北京某公司涉案专利权的库宝系统;
- 深圳市某公司、某公司佛山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北京某公司涉案专利权的库宝系统;
- 深圳市某公司、某公司佛山分公司连带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 250 万元;
- 深圳市某公司、某公司佛山分公司连带赔偿北京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0 万元;
- 深圳市某公司、某公司佛山分公司连带支付从北京某公司涉案专利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的合理使用费 50 万元;
- 深圳市某公司、某公司佛山分公司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
- 其在上海展会许诺销售的是第四代库宝系统,而销售给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佛山里水仓库使用的是第三代库宝系统,两代产品在结构和功能上均存在很大差异,属于不同诉讼标的,不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合并审理。
- 佛山里水仓库使用的库宝系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制造准备,在公布日前已完成制造并销售,深圳市某公司享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
- 库宝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北京某公司的索赔依据不足。
综上,请求驳回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 深圳市某公司在上海展会实施的许诺销售行为与其无关,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审理。
- 某公司佛山分公司使用的库宝系统是从深圳市某公司处购入,且在涉案专利公布日前已购入,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 库宝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请求驳回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现场勘验显示,库宝机器人收到一批订单(41 个订单、84 个货号、102 件商品)指令后,数台机器人开始工作,在不同货架取得不同料箱,一个料箱存有一种商品,然后行进至工作站排队,站内工作人员根据订单依次进行拣选,拣选中有在同一料箱中取出 3 件商品分别放入播种墙不同槽位,也有在不同料箱分别取出 1 件商品放入播种墙相同槽位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31.html
北京某公司根据第一次勘验情况并结合深圳市某公司网页关于 “IWMS 将仓库作业任务下发到设备调度管理系统 ESS,ESS 在算法平台的支持和决策下,实现高效、智能的任务分配,统一调度管理多种物流设备,包括库宝机器人、播种墙 PTL、输送线 PLC、机械臂等…… 机器人调度系统 RCS 负责对多种仓储机器人进行路径规划……RCS 保证库宝机器人和其他物流机器人以最优路径和最佳状态完成拣选和搬运工作。另一方面,RCS 协调仓库内的所有机器设备,保证机器人的有序、高效运行” 的介绍,认为料箱与货架构成相同或等同,库宝系统落入其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的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31.html
深圳市某公司和某公司佛山分公司则认为,料箱与货架不相同也不等同,且料箱一旦被选中就不能用于其他订单,故库宝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31.html
经各方确认用于勘验的实际订单共 19 个,其中第 18 号订单和第 19 号订单中都包括 “英针衣裤套” 的商品。经各方协商并由一审法院确定的勘验方法为:第 1-18 号订单依次逐个下发,当 18 号订单下发后,听从一审法院命令再下发第 19 号订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31.html
勘验过程中,第 1-18 号订单下发顺利,在一审法院要求下发第 19 号订单后,深圳市某公司、某公司佛山分公司迟延 22 分钟未见行动。对此,深圳市某公司、某公司佛山分公司解释称是因为有两个机器人发生了故障。在一审法院一再催促下,深圳市某公司、某公司佛山分公司才答应下发第 19 号订单,但操控屏幕显示第 19 号订单直至第 18 号订单拣选完毕后才发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31.html
经查,第 19 号订单与第 18 号订单命中的料箱编号相同。深圳市某公司、某公司佛山分公司解释是因为一个工作站只能占用 6 个机器人,第 1-18 号订单已占用 6 个机器人,故第 19 号订单才出现迟延下发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31.html
北京某公司以订单真实性难以保证,深圳市某公司、某公司佛山分公司故意拖延下发订单改变真实的料箱命中方法为由,不同意重新勘验,并要求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31.html
裁判理由
针对作为现有技术之 “穿梭小车到人” 的拣货技术方案,涉案专利说明书认为该种拣货模式相对于 “人到货” 的拣货模式在效率上有所提升,但仍然存在 “穿梭小车每次只能搬运一个货位,而且每个货位通常只存放一种商品,故穿梭小车只能按照订单所需商品,逐一选取离工作站最近的货位,导致每次穿梭小车搬运货位到工作站,等候于工作站的拣选人员只能相应的拣取一种商品,拣货效率仍是非常有限” 的弊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31.html
针对 “机器人到人” 这种 “货到人” 的拣货技术方案,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货到人” 机器人系统所对应的仓库中可以做到商品分散存储,例如同一商品分布于多个货架上,机器人以货架为搬运单位,相比于之前的 “穿梭小车等传统分拣设备到人” 该种 “货到人” 的拣货技术方案,商品搬运次数得以减少,拣货效率得以进一步提高。但是,仍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当订单任务批量下发时,面对非常多的可选择货架,如何高效地进行货架组合,快速拣选出订单中的全部商品。
按照同一文本中的相同术语应作相同解释、不同术语应作区别解释的解释规则,由上述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内容可知,“货位” 与 “货架” 分别被赋予不同的含义,“货位搬运” 和 “货架搬运” 分别属于两种不同技术构思的拣货方案。涉案专利说明书将 “货位” 特指 “通常只存放一种商品的储物装置”,而 “货架” 则被允许理解为可存放多个货位、多种商品的货位集合。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 [0004] 段关于 “…… 在‘货到人’机器人系统中,对应的仓库中可以做到商品的分散存储,例如,同一商品分布于多个货架上,机器人以货架为搬运单位……” 的内容,可以理解为由于引入 “货到人” 的机器人系统,从而使得仓库中的商品能够被分散存储。商品分散存储,既包括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明确写明的 “同一商品分布于多个货架” 的情形,也隐含包括 “不同种类商品分布于同一个货架” 的情形。
涉案专利正是以 “‘货到人’机器人系统搬运货架” 的技术方案作为基础,进一步构思如何解决 “当面对数量众多的可选择货架时高效组合货架,进而快速拣选出订单所需全部商品” 这一技术问题。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提出的拣货方案,是对 “‘货到人’机器人系统搬运货架” 这一拣货方案的改进和优化,这种改进、优化方案显然有别于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所描述的原先更为原始的 “利用穿梭小车等传统自动化分拣设备搬运通常仅存放一种商品的货位” 的拣货方案。
鉴此,应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主题名称中 “货架” 的含义不同于 “货位” 的含义,“‘货到人’机器人系统搬运货架” 的技术方案亦明显有别于 “穿梭小车等传统自动化分拣设备搬运货位” 的技术方案。相应地,作为 “利用‘货到人’机器人系统搬运货架” 技术方案有机组成部分的 “货架命中方法”,与作为 “利用穿梭小车等传统自动化分拣设备搬运货位” 技术方案有机组成部分的 “货位命中方法” 自然亦不相同。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主题名称呈现出区分现有技术的特点,故该主题名称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鉴于 “货架” 这一技术术语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重复出现,使得彼此从语义解释角度而言难以区分,故应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主题名称对于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前已述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主题名称对于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该限定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所具体应用领域的限定,即权利要求 1 限定保护的是 “命中货架” 的方法。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 “背景技术” 部分记载的内容,货位通常只存放一种商品,货架属于货位的集合。因此,“命中货架” 与 “命中货位” 不属于同义互换。
深圳市某公司库宝系统的料箱存放的是一种商品,故深圳市某公司库宝系统中的 “料箱” 相当于涉案专利说明书 “背景技术” 中描述的 “货位”。深圳市某公司的拣选方法是精准命中仅盛放一种商品的料箱,故 “命中料箱” 相当于 “命中货位”。因此,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主题名称已经将该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应用领域限定于 “命中货架” 的情况下,深圳市某公司被诉侵权的 “命中料箱” 的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4 条第 1 款(本案适用的是 2010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1 条第 1 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3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第 7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5 条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 1469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4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