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某抢劫、强奸案
—— 入户抢劫案件中入户目的的认定
案例信息
- 案号:2024-05-1-220-002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抢劫罪、强奸罪
- 审理法院:东港市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22 年 03 月 10 日
- 案号:(2021)辽 0681 刑初 515 号
- 审理程序:一审(重审)
关键词
刑事;抢劫罪;强奸罪;入户目的
裁判要旨
认定 "入户抢劫" 所考察的入户目的,理论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前后有较大的变化。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入户抢劫" 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入户进行抢劫的行为,将入户目的限定为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入户。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涵盖了以侵害人身为目的的入户。本案被告人以实施强奸为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构成入户抢劫。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20 年 10 月 7 日 14 时许,被告人季某某以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目的进入崔某某的家中,采取暴力殴打方式欲强行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因其阴茎未能勃起而未得逞。被告人季某某在此期间发现被害人崔某某腰包内装有现金,遂通过暴力殴打方式抢劫其腰包内现金人民币 2600 元。
被告人季某某的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崔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崔某某胸部外伤,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双眼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季某某于 2020 年 10 月 7 日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其强奸犯罪事实,但拒不承认存在抢劫行为。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因本案受伤在某市中⼼医院住院 15 天,休治 42 天,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法院核定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 25559.58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750 元、护理费 1930.20 元、误工费 4969.26 元、鉴定费 1563.60 元、交通费 200 元(法院酌定),合计 34972.64 元。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4 日作出(2021)辽 0681 刑初 17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被告人季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被告人季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物质损失人民币 34972.64 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 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作出 (2021) 辽 06 刑终 119 号刑事裁定,撤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2021) 辽 0681 刑初 17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东港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作出(2021)辽 0681 刑初 51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被告人季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告人季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物质损失人民币 34972.64 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 责令被告人季某某退赔被害人崔某某损失人民币 2600 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采取暴力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季某某以非法目的入户后采取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抢劫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季某某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季某某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指控被告人季某某抢劫被害人 2600 元的事实,经查,该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实,有证人证言、扣押清单和现金指认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佐证,多名证人证实季某某系 2020 年 9 月初得到劳动报酬;季某某的母亲、妹妹等多名证人证实其平常爱喝酒,挣点钱就买酒喝了;季某某的母亲证实季某某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找其要钱买酒喝,其给付季某某 300 元钱;证人李某某证实其于 2020 年 10 月 4 日看到被害人崔某某腰包内有挺厚一叠钱;季某某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其从被害人家⾥出来后买啤酒和加油花费 26 元,侦查机关从季某某身上扣押的现金为 2574 元,两者之和与被害人陈述的 2600 元相符。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可以排除合理怀疑,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被告人季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季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
关联索引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 条、第 36 条、第 64 条、第 67 条第 3 款、第 69 条、第 236 条、第 263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 号)第 1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 号)第 1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 号)第 2 条
- 一审判决: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 0681 刑初 17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1 年 6 月 4 日)
- 二审裁定: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 06 刑终 119 号刑事裁定(2021 年 9 月 28 日)
- 重审判决: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 0681 刑初 51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2 年 3 月 10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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