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可以成为虚假诉讼罪主体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成为本罪的主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58.html
- 与相关诉讼主体串通,以捏造的事实启动诉讼程序:当诉讼代理人与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等诉讼主体恶意串通,共同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启动诉讼程序时,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其与串通的诉讼主体构成共同犯罪,可成为虚假诉讼罪的主体。
- 在全权代理等代理活动中,隐瞒委托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若诉讼代理人获得了当事人的全权授权,在诉讼中享有类似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如有权自主提出诉讼请求、提交证据等),且其在未告知委托人的情况下,单独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其行为符合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的核心要件,可能单独构成虚假诉讼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认定诉讼代理人构成本罪时,必须重点审查其主观明知性,以此准确区分犯罪行为与正常履行代理义务的界限:若诉讼代理人仅从帮助当事人胜诉的角度,在合法范围内提出代理意见,对 “捏造事实” 的情况并不知情,也未实施教唆当事人捏造事实的行为,则不能认定其构成虚假诉讼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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