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尚未针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设定专门、具体的追诉标准,但结合《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从 “正犯追诉” 与 “共犯追诉” 两方面明确其追诉适用规则:
根据《刑法》第 285 条第一款对本罪的罪状描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行为犯,其追诉不依赖 “危害结果” 或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核心标准为 “行为人实施了法定侵入行为”,具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 行为前提:违反国家规定(如《网络安全法》《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等,具体指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访问);
- 行为对象:侵入的是 “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 行为实施:行为人已实际突破或绕过目标系统的安全防御机制(如破解密码、利用漏洞、伪装授权等),完成 “侵入”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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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无论侵入后是否获取数据、是否造成系统损坏,均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无需额外设定 “侵入次数”“数据数量” 等量化标准。
针对本罪的共同犯罪(如提供工具、技术帮助、资金支持等),2011 年 8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明确了具体追诉情形,需结合 “违法所得”“提供次数” 等量化标准认定,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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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特别注意:上述条款仅为对 “典型共犯情形” 的列举,并非穷尽性规定。若行为人实施其他帮助行为(如为侵入行为制定方案、协助掩盖侵入痕迹等),且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如多次提供帮助、帮助多人实施侵入、造成严重后果等),即使未落入上述列举情形,也可依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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