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7 条第 3 款的修改规定,猥亵儿童罪的追诉及量刑标准分为 “基本犯” 与 “加重犯” 两类,具体如下: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即满足追诉条件,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处 “猥亵儿童” 的认定,需结合前文所述的行为特征(以性刺激或性满足为动机,实施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侵害对象(未满 14 周岁的儿童)等要件,无需额外附加 “情节严重” 等条件,体现了对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
若猥亵儿童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 “加重情节”,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追诉:
-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多人” 一般指 3 人及以上;“多次” 通常指 3 次及以上,包括对同一儿童多次猥亵或对不同儿童分别猥亵。
-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 “聚众猥亵” 指 3 人及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猥亵儿童行为(其中至少 1 人实施猥亵,其他人可能提供帮助、胁迫等);
- “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需结合 “公共场所”(如学校、游乐场、公共交通工具等)与 “当众”(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是否实际看到)的认定标准,且需达到 “情节恶劣”(如手段粗暴、造成儿童明显恐惧或伤害等)。
-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儿童伤害” 包括身体伤害(如轻伤及以上)和精神伤害(如创伤后应激障碍、中度以上精神抑郁等);
- “其他严重后果” 包括导致儿童自杀、自残,或造成儿童长期心理阴影、影响正常成长发育等。
-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手段恶劣” 如以生殖器侵入儿童肛门、口腔,使用暴力 / 胁迫 / 麻醉手段强制猥亵,或伴随摧残、凌辱儿童等行为;
- “其他恶劣情节” 如对猥亵过程录音录像并传播,或猥亵具有残疾、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等特殊弱势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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