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原则上应予刑事追究。同时,要根据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 号)相关规定把握追究范围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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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认定
应当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中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即无论是否被官方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只要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范畴,均受法律保护,对其实施盗掘行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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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既遂的认定
认定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既遂。这意味着本罪的既遂标准并非以实际获取文物为依据,只要盗掘行为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价值造成损害,即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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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认定方面
- 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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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 264 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 312 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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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
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虽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根据具体情节合理裁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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