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253 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刑法将 “情节严重” 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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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的 “信息类型和数量” 标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第 1 款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息分别设置了相应的入罪标准,即特别敏感信息 50 条以上,相对敏感信息 500 条以上,其他信息 5000 条以上。同时对未达到上述数量的情况,规定了按相应比例合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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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的其他认定标准: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 一是违法所得数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出于牟利目的,故《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认定为 “情节严重”。
- 二是信息用途:信息用途不同,对权利主体的利益侵害程度也会存在差异。基于此,《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和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规定为 “情节严重” 的两种情形。
- 三是主体身份:《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 “情节严重” 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减半计算,降低了入罪门槛。
- 四是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大,故《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规定为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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