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司法规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标准需结合行为人具体行为及危害后果综合认定,具体情形共 12 项,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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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通过转移、处分财产规避执行,致使裁判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实施 “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以 1 万元价格转让价值 50 万元的房产)等行为,直接导致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内容(如财产给付、财产交付)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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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 被执行人处分担保财产,致使裁判无法执行
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如抵押的房产、质押的车辆),或转让该担保财产,导致判决、裁定因担保财产灭失 / 转移而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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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致使裁判无法执行
协助执行义务人(如银行、用人单位、不动产登记部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如拒绝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拒绝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拒绝办理房产过户),直接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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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裁判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负责查封的行政人员、公安民警)恶意串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如违规解除查封、拖延出警协助执行)妨害执行,最终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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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报告财产 / 违反消费限制,经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被执行人具有 “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如隐瞒名下存款、虚报债务)“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 / 有关消费令”(如限制高消费后仍乘坐飞机头等舱、购买奢侈品)等拒不执行行为,且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改正、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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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毁灭证据 / 妨害作证,阻碍查明财产,致使裁判无法执行
行为人通过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如伪造债务凭证、销毁收入证明)“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如威胁知情人不得证明其有存款)“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如教唆他人谎称其财产已抵押)等方式,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最终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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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付指定财物 / 拒不迁出 / 退出,致使裁判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拒不交付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如指定交付的古董、提单),或拒不迁出指定房屋、退出指定土地(如判决腾退房屋后仍长期占用),导致判决、裁定确定的行为义务无法履行,执行工作陷入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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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和解妨害执行,致使裁判无法执行
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 “虚假诉讼”(如虚构债务纠纷并起诉,通过法院判决转移财产)“虚假仲裁”(如伪造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裁决处分执行财产)“虚假和解”(如与申请人签订虚假和解协议拖延时间,实际转移财产)等方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致使原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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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聚众方式阻碍执行现场工作,致使执行无法进行
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如推搡、殴打执行人员),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如组织多人围堵执行现场、破坏执行警戒线),导致执行人员无法开展查封、扣押、腾退等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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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无法进行
行为人对执行人员实施 “侮辱”(如辱骂、公然诋毁)“围攻”(如纠集多人围堵执行人员)“扣押”(如非法限制执行人员人身自由)“殴打”(如拳打脚踢执行人员)等行为,直接导致执行工作被迫中断、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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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抢夺执行物资,致使执行无法进行
行为人毁损、抢夺 “执行案件材料”(如判决书原件、财产查封清单)“执行公务车辆”“执行器械”(如执法记录仪、查封锁具)“执行人员服装”“执行公务证件” 等,破坏执行工具或资料,导致执行工作无法继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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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遭受 “重大损失”(如因未及时获得赔偿款导致医疗费用无法支付、企业因未收回货款而破产、赡养 / 抚养费未支付导致权利人生活陷入困境),具体损失标准可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及案件实际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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