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件

客体方面的证据要件

  1. 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发生的证据:主要包括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此外,证人、被害人提供的短信、微信、QQ 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或电子邮箱截图等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明案件发生的关键证据。
  2. 证明被侵犯对象系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主要包括扣押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同时还包括公民信息查询结果说明、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害人提供的原始信息资料和对比资料等,通过这些证据可明确被侵犯的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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