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方面的证据要件
我国实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分离制度。认定滥伐林木入罪,必须首先采用 “双证审查法” 明确界定森林资源有序利用的管理制度是否受到了侵害。这里的 “双证”,是指林权证和采伐许可证,二者缺一不可。据此,才可以准确把握是否为 “林木”、林木的所有人、采伐是否需要颁证、由谁来颁证、证颁给了谁,以及持证人所为与法律许可之间的重大反差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对滥伐行为是否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管理秩序作出准确判断。
因此,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 行为人所滥伐的属于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的,应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的证明文件,或者现场勘查确定的林相图等证明材料。
- 行为人所滥伐的属个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林木的,应有个人与有关部门签订的合同、权属证明等。
- 证明行为人的采伐行为是否经过批准及批准的具体内容的证据,如采伐申请书、采伐许可证等。
- 有关采伐设计规程要求采伐方面的证据,包括检尺野帐(确定超采数量)和现场监督员证言(确定违反采伐设计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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